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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白城,外卖骑手发现一名醉酒女孩,起了色心

吉林白城,外卖骑手深夜在大街上发现一名醉酒女孩,起了色心,后联系一日租房房东,谎称做好事将女孩送去休息。房东也没多想,没有登记便给2人开了房。谁料,外卖骑手在日租房内趁女孩醉酒昏睡之际与女孩发生了关系。次日一早,女孩酒醒,又发现自己在陌生环境中,又打不开房门,情急之下将插排线绑到阳台门上顺着插排线下楼,结果因没拽住摔了下去,致10级伤残。事后,女孩不仅将外卖骑手告上了法庭,还连带告了房东。房东觉得很冤,法院这样判!(来源: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)。
据悉,事发当日晚上11点左右,外卖骑手王某发现17岁女孩李某在空荡荡的大街上,走路摇晃且只身一人,便上前与李某交谈。

交谈过程中,王某发现李某醉酒、表达不清,起了色情,花90元在网上找了个日租房,向房东谎称在路边看到小姑娘,喝多了,走不动了,让自己找个休息的地方。
房东也没多想,没有给2人办理登记,便将钥匙给了王某。随后王某将李某带至日住房内。
因为做贼心虚中途2次离开日租房,第3次返回日租房时,已经是凌晨3点,发现整个过程中李某一直昏睡不起,于是便趁李某醉酒昏睡与李某发生了关系。事毕,王某离开,离开时并未将门外的钥匙拔掉。
次日早晨,李某酒醒后发现自己身处陌生环境,又因钥匙插在门外的锁上,打不开门,情急之下将插排线绑到阳台门上顺着插排线下楼,结果因没拽住摔了下去,受伤,案发。
案发后,李某被送医治疗,在医院前前后后住了19天,光医疗费就花了14.6万余元,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。
王某随后被警方抓获,后被法院以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。
虽然王某被判刑,但是李某因为医疗费并没有着落,于是又将王某和日租房老板刘某告上法庭,要求王某、刘某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30万元损失。
法庭上,李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,认为王某将自己带至日租房内进行了非法侵害,刘某作为房东没有办理入住登记,也没有对租客身份进行核实,两人的行为导致自己在醒酒后无法打开日租房的房门,不得已窗户离开,进而不慎从日租房3楼坠落受伤。认为王某和刘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面对李某的控诉,王某表示事实属实,同意赔偿。而房东刘某却觉得自己很冤。

辩称:第一、李某虽然未满18周岁,但是已满16周岁,且在美容院当学徒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李某自己在店喝酒,其醉酒后不在店中休息反而选择独自出门,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顾,放任了危险的发生。
第二、李某在次日早晨清醒后无法打开房门时,完全可以采取打电话报警等方式离开房间,却未采取正确的救济途径,而其明知所在房间为三楼,却使用电线从窗户往下顺这种极高风险的方式下楼最终导致坠楼,明显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。
第三、当时王某称,“在道边看见一个小姑娘,喝多了,都走不了道了,让我给她找个休息的地方,问能不能住”,自己以为对方在做好事,并不知道王某的犯罪意图和行为,而事前也已经告知王某门锁不太好开,打开时应注意等。王某在第3次到来时将门锁打开后钥匙插在门上拔不下来了,实施完犯罪行为离开时,亦未将钥匙拔下来,才最终导致李某摔伤。
第四、自己未进行相应的登记,在规程上存在瑕疵,但对住宿的旅客只是一种管理责任,没有监护责任,更不能承担监护义务。李某的损害后果,系王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。
第五、退一步讲,即使担责,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,如果是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,也仅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而非连带责任,根据审判实践判决承担补充责任的以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为宜。
法院怎么判。

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,王某为实施犯罪行为将李某带到案涉房屋,在明知门锁不好使的情况下,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,置李某于危险之地,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。
事发时李某年满15周岁,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。清醒后在知道自己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下,没有采取向警察或其他人求助等合理措施,仅凭自身徒手拽着插排线从三楼外阳台顺下楼导致摔伤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负次要责任。
刘某作为案涉日租房的出租人,没有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,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(门锁不好使)出租房屋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
综合考虑李某所受损害事实发生原因力的大小、过错程度的大小等,酌定李某自负30%的损失,王某承担60%、刘某承担10%的责任。
核定李某提出的各项损失,法院最终判决王某、刘某各自赔偿16.5万余元、2.7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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